现在,如果我们对动物负有义务,而它们对我们并不负有义务(这似乎是很清楚的,因为它们不是道德主体),那么我们的四个命题中的第一个和第四个就不可能同时为真,因为(4)意味着,人类对动物负有的义务包含了人类对动物享有的权利,而(1)意味着人类对动物负有的义务包含了动物对人类负有的义务。因此,(4)和(1)都意味着人类对动物负有的义务包含了动物对人类负有的义务。并且,如果第一个命题无疑为真,那么第四个命题就必定为假;A对B负有的义务必然地包含了A对B享有的权利不可能为真。同样,第二个和第三个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因为(2)和(3)都意味着人类对动物负有的义务包括了动物对人类负有的义务。但是这两个命题中哪一个为真在这里还不太清楚。因为,我们应该说尽管我们对动物负有义务,但它们对我们并不享有权利,还是应该说尽管它们对我们享有权利,但它们对我们并不负有义务,还是不清楚的。如果我们采取第一种观点,那就意味着,我们为了享有权利——正如同为了负有义务一样——就必须是道德主体。如果我们采取第二种观点,那就意味着,尽管只有道德主体才负有义务,但感受快乐与痛苦的自然能力的过程是享有权利的充分条件。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是正确的还根本不清楚。总体上,由于我们认为,通过权利我们能对某种东西做出正当的要求,所以我们也许应该说,动物不享有权利,不是因为如果它们能提出被人道地对待的要求的话,这种要求是不正当的,而是因为它们无法提出要求。但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一个关于“权利”术语的应用疑问,即这个术语的特征上的疑问。它在其他方式上的应用也是有疑问的。即使我们认为不仅要公正地对待他人,而且要超越公正的要求去提高他们的福利是我们的义务,但是我们是否应该说他们享有被超越于公正之上的仁慈地对待的权利,还是根本不清楚的。我们倾向于认为,并非一个人所负有的每一种义务都包括了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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