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人身权利”规定: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债权”规定: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4-9】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1. 裁判摘要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