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辟的庄园领地,大都以租借法来使用。这种租借,可租给如手工业者等外国人——就在国王或酋长的保护之下——或者租给贫穷者。就贫穷者而言,尤其在游牧民族,还有家畜的租借。大多数情况是在纳贡和履行义务的条件下,使用居住在领主土地上的方式,即所谓的隶属佃农制。在东方、意大利,在高卢人以及日耳曼人中都可见到。货币及谷物的租借,亦多成为聚集人口及土地的手段,因此在隶属佃农和奴隶之外,尤其在古代的经济条件下,还有负债奴隶。
从氏族关系中所产生的各种隶属关系的形式,常与基于领主权力的隶属关系的形式相混合。从领主保护之下的无土地者或外来者方面来看,所谓的氏族所属关系已经不成问题。所以氏族中人、共同体中人、部落中人的区别,在一种单纯的封建隶属关系中消失了。
产生领主财产制的第五个根源,是巫术的职业。好多酋长并不是从军事指挥者中产生的,而是巫师出身。巫师对某种物象加上咒语,这样一来,该物象就成了神圣的禁忌,任何人不得冒犯。巫术的贵族即可因此而创立教士的财产制;当诸侯兼为教士时,尤其是在南太平洋诸岛上,他们就以此神圣的概念来保障其个人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