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乐机构和乐官
我国自周代起就有了正式的音乐机构和乐官,杜佑《通典·职官七》载:“《周官》有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亦谓之乐尹,以乐舞教国子。”秦、汉设有太乐、乐府二机构,掌音乐及伎乐人。
三国至南北朝,音乐机构逐步完善。魏晋设协律校尉、太乐令、鼓吹令、清商令,属太常。协律校尉,汉协律都尉之职,魏以杜夔为之;及晋,改为协律校尉,掌正定乐律之事。太乐令,掌习音乐与乐人簿籍,属官有丞一人;鼓吹令,掌百戏、鼓吹乐人等事,属官有丞一人。东晋元帝时,省太乐并归鼓吹;成帝咸和中,复置太乐官,哀帝又省鼓吹并太乐。清商令、丞各一人,主宫内音乐事。南朝宋、齐、梁、陈因之。梁武帝天监七年,以太常为太常寺,其属官有太乐、鼓吹令等,“又置协律校尉、总章校尉监、掌故、乐正之属,以掌乐事”[1]。并增设清商署,管理清商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