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殷本纪》: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
《左传·定公四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分鲁公……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分康叔……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逸周书·商誓》:王若曰:告尔伊、旧、何、父□□□□几、耿、肃、执,乃殷之旧官人,序文□□□□及太史比、小史昔,及百官、里居、献民□□□来尹师之,敬诸戒疾,听朕言。
这些族系,从殷墟甲骨文中我们知道,可分为“王族”(商王本族)、“多子族”(王室近支族系)、“三族”、“五族”(王朝骨干族系)及“多生”(即文献常见的“百姓”,与商王不同姓的贵族)等层次。这些族系有自己的经济(土地)、武装(军队)。它们层层分属于上一级的族系,其族长与上一级族长构成君臣关系,但又统属于商王“余一人”,这都比较清楚地反映了它们之间的宗法关系。宗法关系“实质上就是以父家长大家族为基础的晚期父系氏族制度保留在古代社会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经过改造的形态。在宗法制度下,一族的主要财产掌握在世代相传的族长即所谓‘宗子’手里。大家族的公社性由宗子‘庇族’、‘收族’的义务歪曲地反映出来。至于原始社会末期父家长、大家族、宗族、氏族、部落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则被改造成大宗小宗之间的统属关系。”[5]在宗法制度下,“族长操纵家族的全部财产权,家族成员所得的一份,至少在名义上必须受赐于族长”[6],这种实质上或名义上的受赐或相应的礼仪,就是分封的由来。卜辞中有不少商王征调“王族”、“多子族”征伐某方、戍守某地或“叶王事”的记载,亦有不少商王命令王室官员或宗族长带领“众人”、族属经营王室田庄(籍田)或到新区开垦土地(如褒田)及贡纳奴隶、牲畜、财物、卜甲、卜骨的记载,这是宗法制度下被分封的子氏族(小宗)对商王(大宗)的责任和义务。商代的氏族,不仅是王朝基本的社会基层组织,也是王朝基本的军事基层组织和贡赋基层组织。氏族成员的社会地位完全依该氏族在宗法层级中的等级及他在氏族中的等级而定,因此,商代基本上属于氏族封建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