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社会面临着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教育领域供需矛盾的日益凸显。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实施扩招政策,民办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以民办高校为例,其数量从1997年的1115所增长到2001年的1415所,平均每年增加75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从20所增长到124所,且出现本科层次的民办高校。[5]与此同时,诸如办学质量不佳、经费困难、管理混乱等一些违规违法现象也日益凸显。这一阶段有三项政策法规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分别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尽管没有办学风险方面的直接论述,但有关办学风险防范和管控的措施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都得到了体现。
(一)加强资产监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章“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均专门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明确“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该条例规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财务会计报告公开范围由审批机关扩大到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