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作出有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律师总是习惯于想像出这样一幅画面: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这样一份判决书。其时,律师在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用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会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若是你的辩论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官则是越愿意采用你的材料。如果法律在判决书上使用的材料及得出的结论,都来自于你的辩护词,不就等于你已经说服了法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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