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续这一论证,让我们假定,我们现在都一致同意,采纳某种元伦理学理论(尤其是第十章所概述的那一种),同时又成为一个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这两者前后能保持一致。尽管如此,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仍可能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可能性。我们将如何决定这一点呢?看来还得依赖元伦理学。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为例,如果所有公正无偏的人的态度达成一致,那么,当某个人永远不可能真的说“我总是对做X事的人感到怨恨”,另一个人却可能就同一X说:“我对做X事的人并不感到怨恨”。这时,根据韦斯特马克的定义,当某个人说“X是错误的”不可能是真的时,另一个人说“X是不错的”就可能是真的。从而,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实际上绝不会“同样有效”,相对主义很可能是虚伪的。
如果我们采取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伦理学中“合理的”方法是合格态度的方法,就必须使用类似的推理来决定相对主义的真假。该问题本质上是这样的:如果一种掌握足够信息后得出的态度和同样合格的另一种态度指向同一主题而不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当某人说“X不错”是正确的时,另一人说“X是错的”就绝不会正确。那么,诸种有效的伦理陈述就永远不会产生冲突,相对主义就可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