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面的这些规定提醒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处理好代理关系:如果是被代理人,一定要委托内容明确,一旦发现代理人有违法行为要及时阻止;如果自己是代理人,一定要尽心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委托事宜,不能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在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如果是第三人,应当及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防止自己被人欺骗而签订虚假的合同。
在广西农村地区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任某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一所新房子,但由于春节之后要外出务工,因此委托堂弟肖某全权代表其办理盖房子的事情。在盖房子的过程中,邻村村民谭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现场时不慎摔倒,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技术不熟练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且不戴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肖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把盖房所用砂石随意堆放在道路上,给过往行人及车辆等造成了安全隐患,致使谭某驾车路过时跌倒受伤,并经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于是,死者谭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和肖某连带赔偿各种损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