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讲到明代的“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是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入田赋项下,计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这一法,早在宣宗宣德年间,已有人在长江下游东南一带试行过,此后逐渐推行到全国。在世宗嘉靖、穆宗隆庆时,是明代一条鞭法最盛行时期。但此制也如宋代的“免役法”一样,虽在南方觉得是便利,但在北方则各处深感不便,反对甚烈。实际上,一条鞭法经历时期也并不久,便紊乱了,并不能完全遵照那法制来推行。
我们上面讲了明代的黄册、鱼鱗册和一条鞭法,却有一层重要之点,值得再提出。我常说,任何一项制度之成立与推行,决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须和同时其他几项制度相配合,它必然会受其他某几项制度之牵动和影响。循此推说,任何一时期的各项制度,必然会互相配合,互相牵动影响,而形成一整套。即就土地制度和租税制度论,此两项制度之互相配合,及其互相牵动影响之处,特别大。春秋时代的井田制,这是后代中国人理想的土地制度之范本。但即因当时贵族阶级为求便利税收制度之简化,而终于把此井田制度破坏了。北魏时代的均田制,也必先有三长制的整理户口册籍作准备。唐代的租庸调制,也因于当时账籍制度之淆乱而不可再行使。自唐代两税制以下,因于种种实际困难,逼得政府只在税收制度上着眼用心,而把整顿土地制度这一重要理想放弃了。但即就税收制度这一项而论,自唐代制定两税制以下,依然要遇到种种困难。明代的黄册和鱼鳞册,依然如唐代之账籍般,终于年深日积之下而弊病丛生,而淆乱不清了。这又牵涉到地方政府即州、县衙门的各项组织与其行政效能,而受甚深之影响。而且也不尽在地方政府之组织与其行政效能上,而又得牵连及于地方自治的种种情况之不同。因此又必然牵连到各时代的社会形态。如春秋时代有封建贵族,东汉以下至中唐时期有大门第;晚唐以下迄于宋明,社会大门第全消失了,农户散漫,全成一新形态。这些都为了解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种种演变所必须牵连论及的有关系的各要点。于此我们可以想象,我们今天若要再提出一项土地制度之整理及新规划,其势仍会牵连及于其他一切制度之如何相互配搭,以及与社会上一般情状之如何真实适合的这一问题上。我们此刻来讲历史上的各项制度得失,正要我们了解:一项新制度之成立和推行,其条件是如何地复杂,其考虑是该如何地周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