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一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可以分成三个方面:
第一,规定了国家的政权性质。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宣布了中国已不再是皇帝或少数人垄断的专制国家,而是“国民全体”的民主的国家。
第二,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约法写下了国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有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权,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等。
第三,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防止专制独裁的再现,采取了内阁制。约法规定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和法院行使国家的统治权,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做了限制。临时大总统不但要执行参议院的决议,而且还要受国务员的制约。参议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各省选派的议员组成,有权议决一切法律,决定国家大政。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一切政务。但临时大总统在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和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以及宣告大赦等问题上,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都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担当政府工作。临时大总统在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时,需要由国务员副署,表明国务员也要负其责任。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的这种关系,就是内阁制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