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2016年4月开始,国务院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2016年10月13日,在前期摸底排查和研究准备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实施方案》要求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计划2017年3月底完成,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又有所延长,到2018年6月末尚未结束。
《实施方案》关于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